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住址地云城区**街道**村**。2020年6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16时许,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河口街道医药产业园健康三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施工方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打桩工人宋某某焊补打桩机桩头的过程中,更换焊条时触碰到漏电的电焊钳,造成触电,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钟某甲作为**公司聘请的现场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案发后,**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本案是过失犯罪,钟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钟某甲所在的**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钟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钟某甲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害人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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