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钟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89********,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住禄丰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钟某甲驾驶本人的云E5D823号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载着其妹妹钟某乙,沿禄丰县**乡***乡村道路驶回家,12时35分许,当其驾车行至***村小**急弯陡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所驾车失控驶出路外发生翻坠,造成乘车人钟某乙当场死亡、钟某甲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钟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未做酒精测试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复印件、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返还物品凭证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3.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4.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书、尸体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俨谋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4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钟某乙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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