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91990********,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两当县**乡**村**组**号,现住甘肃省两当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钟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乙,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文盲,居民身份号码6103221966********,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乡**村**组**号,现住甘肃省两当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钟某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与邻居张某某因地界纠纷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造成张某某右胳膊骨折,后经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胳膊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两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耀强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甘肃省两当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钟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甘肃省两当县**乡**村**组**号;
(2)侦查卷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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