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00号
(认罪认罚 - 简易程序)
被告人钟某甲(以下简称钟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水电安装工,户籍地:江西省袁州区**镇,现住袁州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发现漏罪(遗漏盗窃事实)于2017年2月8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汤某某(以下简称汤某某),绰号:胖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袁州区**镇,现住袁州区**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1年6月17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年8月8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乙(以下简称钟某乙),绰号:老盹,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袁州区**镇,现住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钟某甲、汤某某、钟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钟某甲、汤某某、钟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叶智光的在场下,钟某甲、汤某某、钟某乙分别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钟某甲、汤某某、钟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2日上午,钟某甲、钟某乙二人驾驶赣C****L小车来到万某某**街道**市场**栋**单元楼下,由钟某甲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郭某某家中,钟某乙则在楼下望风。进入室内的钟某甲发现郭某某家客厅有摄像头,便将视频摄像头折断带到楼下交望风的钟某乙看后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郭某某、易某某夫妇的陈述。
(2)钟某甲、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讯问光盘。
(3)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平面图及相似度对比照片。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毛衣照片及提取截屏照片。
(5)郭某某家中的视听资料。
2、2015年2月17日上午,钟某甲来到上高县**街道**大道,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晏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
(2)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
(4)提取痕迹登记表、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
3、2020年5月22日,钟某甲、汤某某、钟某乙三人开赣C****2小车前往安徽省**市**区**小区,由钟某乙、汤某某在楼下望风,钟某甲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栋**单元**室胡某某家中窃得周大福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0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购买发票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钟某甲、汤某某、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讯问光盘。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指认及指认盗窃现场路口照片。
(5)到案经过。
(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钟某甲、钟某乙、汤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同时适用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到案后三人均能够坦白,因此还同时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另外钟某甲、汤某某系累犯,因此还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新平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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