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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钟某某于2011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钟某某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长期在昌田公寓租住2字号尾数的房间,4次容留其好友杨某某、莫某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和其一起吸食毒品,分别如下:2019年11月某天,钟某某租住在昌田公寓902房,杨某某在中午11时某某送饭给钟某某吃并在该房间和钟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1月20日凌晨,钟某某在遂溪城月镇喝酒,莫某某给其100元钱坐车回来,当晚租住在昌田公寓202房,莫某某和其一起在该房间里面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2月3日至4日钟某某租昌田公寓902房和莫某某住,杨某某送盒饭到902房后,3人一起在昌田公寓902房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2月6日钟某某租住昌田公寓602房,莫某某于当天的上午和下午到该房间和钟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等;2.书证:强制措施材料、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前科材料、说明、行政处罚材料、认罪认罚材料、开房记录照片;3.证人莫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尿液现场检测结果;7.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证人及被告指认案发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公寓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租房容留他人吸毒,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波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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