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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6********,畲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街道**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号。2007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6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1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至23日间,被告人钟某某共贩卖毒品四起,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19日晚,被告人钟某某在福安市**街道京都市场附近的瑞丽佳人店铺门口将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钟某乙(已行政处罚);

2.2019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在福安市**街道春天城附近将0.2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钟某乙;

3.2019年6月23日晚,被告人钟某某在福安市**街道春天城附近将0.2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钟某乙;

4.2019年6月23日晚,被告人钟某某在福安市**街道麦当劳附近将0.2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雷某甲(已行政处罚)。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钟某某在福安市**宾馆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vivo手机一部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雷某某、雷某甲等人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照片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检察材料壹册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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