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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诈骗案起诉书_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阳山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4日,2020年2月4日至3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5日中午,被告人钟某某使用黄某某的假身份到云南省景洪市**大道“****寄卖行”,用一个黄色的手镯进行黄金手镯抵押,抵押得款8000元钱,抵押期限为2019年7月5日至7月10日。经鉴定,该手镯为镀金件,基体为银,金重3.01g,银重25.89g,价值1474元。

2、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钟某某使用黄某某的假身份到云南省沧源县勐董镇“**金店”,称急需用钱,用一个黄色的手镯进行黄金手镯质押借款,得款7000元,期限7天,保管费每天60元。经鉴定,该手镯为镀金件,基体为银,金重2.43g,银重25.80g,价值1258元。

3、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钟某某到云南省永德县德党镇***路“**金店”,用一个黄色的手镯进行黄金手镯典当,典当得款7000元钱,期限10天,日息70元。经鉴定,该手镯为镀金件,基体为银,金重3.17g,银重25.64g,价值1529元。

4、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使用黄某某的假身份到云南省洱源县茈碧湖镇***省道旁“**银饰店”,用一个黄色的手镯进行黄金典当,典当得款7500元钱(其中用微信二维码收款6400元),期限10天左右,利息75元/天。经鉴定,该手镯为镀金件,基体为银,金重3.62g,银重26.08g,价值1701元。

5、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钟某某使用黄某某的假身份到云南省鹤庆县云鹤镇**街“**珠宝店”,用一个黄色的手镯进行黄金手镯抵押,抵押得款8000元,抵押期限为2019年7月22日至7月29日,好处费700元。经鉴定,该手镯为镀金件,基体为银,金重3.63g,银重26.31g,价值1708元。

6、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钟某某使用黄某某的假身份到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路“**珠宝店”,执六福珠宝保证单用一个黄色的手镯进行黄金典当,典当得款7000元钱,当期7天,日息100元。经鉴定,该手镯为镀金件,基体为银,金重2.97g,银重25.96g,价值1459元。

综上,被告人钟某某共诈骗得款44500元。其于2019年8月1日被抓获,案发后从钟某某身上查获黄色手镯三个,经鉴定,三个手镯均为镀金件,基体为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镯照片;2.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身份证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出行轨迹查询记录、收款收据、质保单、手机转账记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文件检验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手机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珠宝店内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使用镀金的手镯冒充金手镯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俞 红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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