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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诈骗案、黄某某、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区**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200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区**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23日通过聊天交友软件“伊对”与一个自称是湖南长沙叫高某某的男子互加为好友。该男子自称现为石家庄一家证券公司的职员,并称可以通过后台操作的方式帮李某某投资该公司“莱特币”项目挣钱。李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开始向“莱特币”投资至3月14日无法正常提现,期间共计损失1,525.000元。李某某投资过程中曾向户名为沈某某的账户转账43.3万元且没有任何收益。经查实,李某某转入的户名为沈某某的银行卡系被告人沈某某办理后通过被告人黄某某出售给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曾以1500元的价格收购黄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四件套”,后又通过黄某某以1500元价格收购沈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四件套”,黄某某将其中1200元支付给沈某某,自己留下300元。2020年3月6日,钟某某、黄某某、沈某某在明知沈昌威卡中的钱是通过不法渠道获得的情况下,钟某某指使黄某某带领沈昌威,由沈某某本人将其提供给钟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挂失并取现11万元。钟某某在收到11万元现金后,向沈昌威支付3万元,向黄某某支付1万元,自己从中渔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钟某某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黄某某、沈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燕

检察官助理:秦祎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宁县看守所

2.随案移交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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