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5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镇**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3时53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头梁家祠对开路段时,遇林柑连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林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查,钟某某无驾驶资格。
经鉴定,被告人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某某
2020年9月1日
附:
1. 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2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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