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107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2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H****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白某某绕城高速公路9公里北村收费站入口处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钟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0.2mg/100ml。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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