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钟**,男,1979年*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19790*******,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58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3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6*******,满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0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王**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15日起辽宁省禁猎5年,2019年3月份,被告人钟**在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牧古村陆家堡村上坡地私设电网,猎捕野猪一头,2019年8月,被告人钟**同被告人王**在岫岩满族自治县牧牛镇马峪村房身村王义宏家地中私设电网,捕杀野猪两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人员档案表等书证;
2.证人王*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王**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祥志、王义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私设电网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黎明
关丽丽
2020年3月6日
附:
1. 被告人钟**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3.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4.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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