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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承德市双桥区**镇**村。

以上二被告人于2011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双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11年8月12日被双桥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钟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拘留,2020年7月20日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拘留,同年8月20日二被告人经本院批准被承德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钟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小文子”等人来到承德市双桥区****施工工地现场,当天工地开工,村民因拆迁补偿款没有到位而阻止工地开工,继而双方发生冲突,和此事没有任何关系的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持刀将工人饶*甲等五人扎伤。经鉴定,李**、武**、饶*甲、饶*乙已构成轻伤,张**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丽媛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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