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家住江西市萍乡市安源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因无处居住,便在萍乡市安源区****网咖内过夜休息。凌晨2时许,在钟某某同排机位上网的被害人李某起身去网吧卫生间,并将价值4949元的黑色苹果X手机等物放在机位上。钟某某见状四处观察,趁在旁边的被害人李某的朋友不注意将手机盗走,并迅速离开现场。2020年6月2日,钟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萍安价认字【2020】03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蔼
检察官助理:吴康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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