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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如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7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铁涌镇黄坑村委*村。2005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7月5日因赌博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钟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粤HL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顺德区乐从跃进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跃进路一街沙县小食对开路口时,遇林某祥驾驶粤E1****号小型轿车迎向驶至该路口,钟某某刹车时失控倒地,造成钟某某受伤、粤HL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78.8mg/l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某向林某祥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林某祥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祥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海燕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楼**房,联系电话13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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