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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小军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钟小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3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小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同年7月28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小军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2020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钟小军携带藏匿有毒品可疑物的行李箱自缅甸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当日入住景洪市**客栈。当日21时许,景洪市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排查该酒店202房间时,现场从被告人钟小军随身携带的棕色行李箱夹层内查获用蓝色复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2包净重2034.9克,遂将被告人钟小军抓获。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小军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34.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钟小军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4册,散件17页,光盘9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被查获的物证现存于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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