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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诈骗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二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93********,满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公安局小四平镇派出所,住吉林省东丰县**镇**村**组,无业。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0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已提起公诉)等人在网上开设兼职平台,该平台设“外宣”、“外宣队长”、“外宣主管”、“登记”、“登记主管”、“培训”、“培训主管”,“高级培训”、“高级培训主管”等分工,由“外宣”通过QQ、微信等方式发布招聘兼职广告,并将有意做兼职的被害人拉入IS语音平台,先由“登记”对被害人信息进行登记,再由“初级培训”介绍做兼职工作的流程与方法。被害人如果加入即向“初级培训”交纳125元的入职费,“初级培训”将交纳入职费的被害人再推送给“高级培训”,并将收到的125元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已提起公诉)。如果被害人想升级,就向“高级培训”再交纳148元的升职费,被害人交纳费用后该平台给推荐兼职任务。2019年4月起,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其开设的兼职平台基本无法向求职人员提供兼职任务,但仍由“外宣”通过QQ、微信等方式发布虚假****,以收取入职费125元、升职费148元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

2018年11月,被告人金某某加入该平台,担任“初级培训”,负责对求职人员进行培训,并收取每人入职费125元,上交被告人张某某后,张某某给金某某返还25元作为金某某的工资。2019年4月起,被告人金某某明知所在的兼职平台基本无法向求职人员提供兼职任务,仍收取每名被害人交纳的125元入职费,共获利人民币11572元,根据被告人杨某某制定的分赃规则,被告人金某某诈骗约462人,金额共计约人民币57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在我院审查期间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金某某判处二年三个月以上二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斌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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