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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金某某)(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甲,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金某乙的田地与陈某某种植栾树的田地相邻。因陈某某种植的栾树经过多年成长影响到金某乙田地的庄稼,金某乙多次要求陈某某将其种植的栾树出售,陈某某不予理会,金某乙便于2020年4月18日下午用手锯砍伐被害人陈某某种植的栾树,同时打电话叫来其哥哥金某甲、弟弟金某丙前来帮忙。砍伐陈某某种植的栾树共计43棵,经鉴定价值2571.50元。2020年4月20日下午,金某乙、金某丙、金某甲到西华县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4月22日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甲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金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手锯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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