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刑刑不诉〔2017〕52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661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金某某在泌阳县注册**有限公司,金某某任公司总经理兼法人。因公司效益不好,自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金某某共拖欠金某某、王某某等39名员工工资共计658056元。2016年1月4日,21名工人到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金某某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6年6月至7月,金某某陆续结清拖欠的658056元工人工资,7月13日金某某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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