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955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2423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巷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大兴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内行驶时,碰撞到院内路灯杆,致使车辆损坏。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认定: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金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1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夏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6.随录仪视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05522****)。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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