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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6〕433号

被告人金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031970********,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中山区**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街**号**单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案于2016年8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6年9月1日重新受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案于2016年10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7年5月26日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金某某在中国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申请、办理卡号为40967063******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后被告人金某某多次用此卡透支消费,至 2015年1月19日后再未按银行规定还款。剩余欠款经中国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多次催缴,被告人金某某拒不偿还,截止2015年7月23日共欠银行本金人民币623829元、利息及滞纳金等其他费用人民币364816.96元。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家属已向中国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还款人民币6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申办信用卡资料、催缴证明、交易明细、前科查询记录单;

2.证人谭某某证言;

3.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妨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于杰
检  察  员:  吴海

2017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889****;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申请表、还款明细,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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