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乡**村**组**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2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及其朋友戴某某、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网咖内因退还网费一事发生了肢体冲突。之后,被告人郭某某经劝阻离开网咖两分钟后又返回网咖,用随身携带的约十厘米长的水果刀捅向被害人许某某的胸部,造成被害人许某某受伤。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2月5日,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所受“心脏损伤,心包破裂,心包积血,心包填塞,上腔静脉裂伤,右上肺静脉裂伤,右下肺静脉裂伤”等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家属支付了被害人许某某医药费共计7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玲
检察官助理:胡晚晴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被害人许某某暂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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