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郭永彬,男,1986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县**乡**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6日以被告人郭永彬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2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 打洛入出境边防检查站接群众举报,在昆洛公路打洛至勐海方向距新邦约寨子路口100米处公开查缉。8时许,被告人郭永彬乘云A*****轿车行至查缉点,执勤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郭永彬携带的行李箱夹层内和双肩包夹层内分别查获毒品可疑物2544克、1081克。遂将被告人郭永彬抓获。同日,打洛边境检查站将案件移交勐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2544克系毒品甲基苯丙胺、1081克系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毒品检查、辨认、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永彬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544克、氯胺酮108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亚萍
代理检察员: 李雅琴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郭永彬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4册、光盘1张;
3、查获的物证毒品现存于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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