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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群众,务工,现住霸州市********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3时47分许,被告人郭某甲醉酒后驾驶冀RP****号小型轿车沿霸州市胜芳镇芳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崔庄子道口处时,与前方由东向北右转弯的王某某驾驶的冀RF****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经鉴定,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845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郭某乙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增果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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