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612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8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汝州市专业户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专业户街与双拥路东2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淡亚锋
李冬冬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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