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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现住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3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2日1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驾驶晋J****X/晋JJ596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至靖边县204省道350KM+300M处,由东向南左转弯掉头的过程中与由西向东驶来叶某某驾驶的陕K****N号轻型普通货车(上载:郭某乙)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叶某某受伤、郭某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郭某乙符合较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认定当事人郭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叶某某郭某乙均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事发后郭某甲家属积极处理民事赔偿部分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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