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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起诉书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59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园**村**号。2009年5月20日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经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用100万元从郭博、李培军、姚某某处转包了郭、李、姚三人从长城林场承包的12亩土地并签订了转包合同。2012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地法规,又将该土地转包给了牛某某,转包费352万元,被告人郭某某从中谋取利益2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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