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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非法拘禁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刑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319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蒲县自然资源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住蒲县人武巷8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侯马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9日晚,徐某某(另案处理)以席某某不能偿还其借款为由,纠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及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前往蒲县化乐村,手持木棍等物在村口将席某某拦截后,强行将席某某带上车,拉至蒲县红道乡徐某某经营的京某庄园内,途中坐在副驾座的徐某某转身用手掌击打在席某某脸部,叱骂席某某欠钱不还,又用橡胶棒戳打席某某胸部。到达京某庄园后,郭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三人到食堂吃饭。徐某某将席某某带至狗舍旁脱掉其衣服进行侮辱和殴打,又将席某某锁进狗笼内,非法拘禁长达4小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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