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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郭XX,女,1974XX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271974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封某某XX镇XX路XX号附X号,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29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祁XX(另案处理)于2013年1月17日成立河南尧舜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1号楼11层1108号,法定代表人:祁XX;2013年8月该公司在封某某挂牌尧舜集团,成立封丘办事处,后因租房协议到期,公司搬迁地址,搬迁后挂牌华南红木交易中心,郭XX任封丘办事处负责人;河南尧舜新能源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以发宣传单、口头宣传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存3个月月息1.5%,6个月月息1.8%,存12个月月息2%,存24个月前12月月息1.9%,后12个月月息2.2%,并与客户签订还款付息合同。经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豫立信会鉴字【2017】第001-3号)河南尧舜新能源有限公司自2012年10月至2016年1月共向488人吸收公众存款,吸收公众存款本金73104182.00元,已兑付本息21390642.00元,未兑付净额51713540.00元。其中在封某某吸收公众存款18518150.00元,已兑付本息5845339.00元,未兑付净额12672811.00元;经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对郭XX吸收公众存款专项审计(豫立信专审字【2019第149号】),郭XX累计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4368000元,已兑付本息1164116元,未兑付净额32038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XX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公职人员证明、到案经过、报案登记表、客户投资资料(包括河南尧舜新能源公司投资材料清单、收据、承诺函、有限合伙协议、分红计划书)、尧舜集团有限公司宣传页、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XX、侯XX、王X、谢XX、黄XX、黄X强、王XX、孙XX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XX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祁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尧舜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鉴定意见书;关于郭XX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 娜

检察官助理:郭兴华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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