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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诈骗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153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大道**号**车行工作,住佛山市顺德区**小**路**号(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路***街一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因其经营的车行资金不足,为骗取钱款,于是向被害人黄某某虚构事实,其称朋友杨某某的银行卡被冻结约百万,若被害人黄某某能帮忙存钱解冻,事成后就给被害人黄某某数十万元的好处费。被害人黄某某同意。

之后,为了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郭某某除了使用自己昵称为“依然”的微信号与被害人黄某某微信聊天,还使用昵称为“车仔面”的微信号冒充是杨某某和被害人黄某某微信聊天。截止到2019年2月份,被害人黄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转给被告人郭某某共计574820元人民币。

2019年2月18日,被害人黄某某报案。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北滘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 证人杨某某、钟某某的证言;4.物证;5.书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方原

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附:

1.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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