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街**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公园风景城**-**-**。2006年5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8月15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0日至4月16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以帮助赵某某办理延缓交纳保定市铸机厂宿舍购房房款为名,在保定市竞秀区胜利巷邮政储蓄银行、竞秀公园西工商银行分四次骗取赵某某共计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赵某某陈述;证人马某某、张某某证言;现金存款凭条、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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