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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70********,汉族,大专文化,原承德市惠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楼**单元**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9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承德市慧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慧泽公司会员卡系统内将本人会员卡虚增储值。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持卡人注册信息均为郭某某的两张00000***号会员卡将虚增会员卡储值转入其母亲郝某某35958会员卡后,在慧泽公司提现人民币21615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郭某某将虚增会员卡储值消费方式消费购买563791元等额人民币商品,以上合计共7799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缨

二〇一九三十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随案移送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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