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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等2人非法狩猎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0月26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蕉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自2020年10月12日开始,利用捕鸟工具(捕鸟网、铁杆)在蕉岭县**镇**村水田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286只,并将捕获的鸟装入鸟笼并放置于长潭镇**村****一老屋,蕉岭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6日将其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及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1286只鸟类动物均为鸟纲、雀形目、梅花雀科、文鸟属的斑文鸟,为一般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38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郭某某、陈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君元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蕉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物品铁杆18支、鸟笼28个、网4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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