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84********,汉族,大学文化,合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原业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路**幢**室,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路**号**幢**室。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6********,汉族,大学文化,合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幢**室,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2********,汉族,大专文化,合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路**号**幢**室,现住安徽省来安县**镇**路**号**幢**室。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魏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17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时任合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为确保获取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芜湖市**人民医院全自动血细胞分析流水线试剂采购项目,向安徽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安徽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寻求围标帮助,经上述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获取两家公司投标所需要资料,由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均为合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统一制作投标文件,统一设定投标价格,分别代表三家公司参与投标,最终由合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获取芜湖市**院全自动血细胞分析流水线试剂采购项目,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50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均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魏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魏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玲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壹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