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53********,汉,小学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传唤,于2020年3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52********,汉,文盲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传唤,于2020年3月16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郭某某、吴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8日9时至11时许、2020年3月12日9时至11时许、2020年3月13日10时至13时许,携带电鱼工具(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抄网1个、箱子1个)等物品去到顺德区大良街道**街对开河道电鱼,三次分别捕捞到罗非鱼30斤、30斤、55.872斤。第三次捕捞时被巡逻的警察发现并抓获。
经广东省渔政总队顺德大队认定,上述物品是电鱼工具,属于禁用的工具。经查,2020年3月8日、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13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规定的珠江禁渔期。案发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社区**一村涌附近水域属于珠江禁渔期禁渔水域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郭某某、吴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郭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以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柏承
检察员助理:肖 霞
2020年4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联系电话:136*******;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联系电话:无;
2.卷宗2册1光盘;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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