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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盗窃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二部刑诉〔2021〕Z30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号,现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村。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7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9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郭某某因盗窃,于2020年10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达阜阳市**医院****楼,主动与**床的住院病人被害人邓某某聊天,聊天期间趁邓某某不注意将其放在病房床头柜上一女士挎包内的长方形钱包盗走,被盗钱包内有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的价格为人民币55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晓明

检察官助理  陈静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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