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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4********,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14日, 被告人郭某某先后三次在保定市竞秀区万博商场沃尔玛超市内盗窃超市的食品、化妆品、衣服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视频截图、辨认照片等书证;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福有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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