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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队,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队。曾因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1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翁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的粤R**号东风风行牌面包车搭乘林某甲、廖某某(案发时未成年人)、叶某某、张某某、钟某某、林某乙等人到英德市东华镇江辉路口购买毒品,购买毒品后驾驶车辆往翁城方向行驶,行驶至黄陂中学附近路段时,被告人郭某某在其驾驶的粤R**号东风风行牌面包车上容留林某甲、廖某某、叶某某、张某某、钟某某、林某乙等人吸食毒品。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林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音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容留丘远军林某甲、廖某某、叶某某、张某某、钟某某、林某乙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5年内又故意犯罪,属于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望权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以下无正文)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情况说明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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