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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正 本)

兴检刑检部批捕〔2020〕3号

兴国县公安局: 

你局于2019年12月31日兴公交)提捕字[2019]258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三日以内通知本院。

2020年1月6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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