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涛,曾用名郭效辉,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长庆桥镇长庆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涛应本村村民郭某刚之约,二人在郭某涛家里客厅饮酒至凌晨2时许,郭某刚趁郭某涛在客厅沙发上睡着之际,脱光自己的衣服,赤身裸体进入郭某涛女儿郭某园的卧室,将郭某园身上的被子撕起仍在地上,并强行上床,不顾郭某园的反抗,压在郭某园身上,开始撕扯郭某园的睡衣,撕扯中郭某园在郭某刚的颈部抓了一把。随后郭某刚用一只手将郭某园的双手压在胸部,用另一只手将郭某园的内裤撕扯至膝盖处,将自己的生殖器放在郭某园的生殖器上,郭某园喊了一声后,郭某刚受到惊吓,郭某园趁机抱起自己的小孩从床上跳下站在窗前。此时,犯罪嫌疑人郭某涛进入郭某园卧室,发现郭某刚一丝不挂躺在郭某园的床上,随即将郭某刚拽拉出卧室至客厅,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郭某涛用酒瓶在郭某刚头部击打一下,致郭某刚头部流血。后郭某刚的父母来到郭某涛家中,二人继续争执,争执中郭某涛持菜刀在郭某刚的左前臂击砍一刀,郭某刚受伤后在宁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左手前臂切割伤、左手桡侧腕长伸肌腱、尺侧腕伸肌腱离断伤、左手拇、食、中、环、小指伸肌腱断裂伤等伤情。经甘肃省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刚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嫌疑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涛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是因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所引起,被害人有严重过错。郭某涛是在女儿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出于义愤而致人轻伤,依据一般人的通常观念,确属忍无可忍,具有偶发性和突发性,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办案的实际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之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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