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某某拐卖儿童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2019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泽宇,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15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6日,张某某伙同孙某某为郭某某、彭某某夫妇从他人手中买的小孩办理出生证明,非法获利3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是否有拐卖儿童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