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24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武县**街道**街**号,现住成武县**小区。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7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鲁******半挂车停靠在成武县外环路农机局东中国石化休息时,发现被害人祝某某独自行走,遂尾随祝某某至成武县**街**路**处,将祝某某的白色挎包抢走,内有现金2100余元及充电器、化妆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2.工作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8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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