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县**乡张**村张**。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社旗县**镇**村村委与郭某某签订村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郭某某垫资承建村部建设工程。之后,时任**村支书的张某某(已判决)又口头将村部大楼等建设项目承包给被告人郭某某建设,郭某某完成村部大楼等项目建设后,张某某支付郭某某部分工程款,剩余4万元工程款未支付。2018年5月,张某某因在该村换届选举中竞选支书落选而心怀不满,该村“两委”选举结束后,以其在该村村部建设中的垫资现任村委未给其结清为由,将该村村部大门锁上,不让新一届村“两委”在村部办公。之后,迫于上级检查压力,张某某将村部大门及村部一间办公室的门打开作为扶贫办公室使用。2019年8月,经乡村两级领导协调,张某某与现任村委达成还款协议后,张某某才将该村村部其他各办公室的门打开。该村村部各办公室门被打开当天,郭某某又以其承建该村村部大楼的4万元工程款未结清为由,重新将该村村部各办公室的门锁上,并将钥匙拿走。之后,该村现任支书张某某经请示乡镇领导同意后,与村委其他干部一起将村部各办公室房门的锁全部砸毁并换掉,村“两委”工作才得以在村部正常开展。同时,2019年5月至8月,**村部及其办公室被锁期间,郭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多次到该村村部(扶贫办公室)辱骂、驱逐张某某,声称在现任村委未将4万元工程款结清前,张某某就不得在村部办公,给该村“两委”办公及张某某个人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村部建设合同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任意占用公私财物、多次辱骂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国
检察官:吴 功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社旗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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