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绰号“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街道**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万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8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退查重报后,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23日退查重报。
万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 年4 月10 日晚,郭某甲(另案处理)因对郭某乙心怀不满,电话将其约至猛辉村小学旁,然后使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向其砍了一刀(衣服被砍烂,人没被砍到),后又与弟弟郭某某对其进行殴打,随后郭某乙逃离现场并报警,康乐派出所民警赶到后郭某甲继续殴打郭某乙,在派出所民警控制他的过程中,郭某甲与郭某某对出警人员进行殴打,整个事件造成郭某乙与派出所两名出警人员张某甲、张某乙受伤。经江西万载康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甲、张某乙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郭某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因为当时没有正式民警在现场执法;认定郭某某殴打了郭某乙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郭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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