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总监,住哈尔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刑事拘留,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郭某某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9日至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任哈尔滨**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主任期间,违反《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公司《内部稽核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规定将支票印鉴分人保管,未建立现金支票的购买、保管、领用、收回登记制度,未查明未达账项的原因并及时处理等,致使公司出纳员李某甲(另案处理)利用一人保管支票印鉴及现金支票等便利条件,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经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郭某某任职期间**公司银行存款短款金额人民币4,935,000元。
2019年9月4日,郭某某在**公司纪检人员的陪同下到哈尔滨市南岗区纪委监委执纪审查服务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郭某某人事档案、**部主任岗位职位说明书、**公司内部稽核管理制度、**公司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黑龙江**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哈尔滨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甲、朱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赵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赢
2020年1月2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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