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住无棣县**镇**庄**村**号。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滨州市公安局北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港城路孟家驴肉火烧店门口处路段时,与李德国停放路边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6mg/100ml。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锁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镇**庄**村**号。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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