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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同上,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客车经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钢厂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08.6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岳蕊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局**号楼**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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