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9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2********,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街**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街**号。2008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8年2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其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后被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100元)又醉酒后驾驶一辆铃木牌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酒店对开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1.4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雄文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街**号,联系电话1382557****;
2. 卷宗二册、光碟二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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