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现住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晋L77**“五菱”面包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霍候路同煤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张某明驾驶的晋L703**“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郭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77mg/100ml.经认定:郭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法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俊龙
2019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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