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郭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到107国道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相对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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