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21971********,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洛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小区**号楼**门**号。因盗窃,于1992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被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与珠江路交叉口时与一辆二轮电动车相撞。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该事故同等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l、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被告人郭某某已与事故对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波
检察官助理:张真珠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